亚洲华商与越商企业商会章程
本章程严格遵循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社团条例》相关规定,以非营利性为核心原则,明确商会治理、会员权责、资产管理等全流程规则,是商会合法运作的根本依据。
第一章 总则与核心宗旨
第一条 本会名称:
简体中文名称:亚洲华商与越商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越南文名称:Hội Thương mại Doanh nghiệp Việt Nam- Trung Quốc
缩 写:VNCHE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中国籍或者越南籍在亚洲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公司高管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搭建越南与中国华商、越商的交流协作平台,促进两地商贸信息互通、资源对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区域间经贸合作与商业文化交流。为促进中越南两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文交流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活动边界:所有业务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不得从事与商会宗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确保资产全部用于服务会员与商会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商务研讨会、行业考察、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跨区域交流机会。
(二)、收集、整理、传递中越两地有关经济信息、法律政策信息、市场动态,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为会员商业纠纷、权益受损场景提供咨询与协调支持,助力化解跨境经营风险。
(四)、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服务。
(五)、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六)、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荐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与全球各地华商、越商社团建立友好往来,开展经济交流与项目对接活动。
(九)、与全球各地华商、越商社团建立友好往来,开展经济交流与项目对接活动。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会员分类与资格
设企业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类,凡从事中越相关商贸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行业从业者,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置五级会员层级: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副会长会员、永久荣誉会员,对应不同的权责与会费标准。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五)、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参加讨论、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在亚洲各地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按本会章程、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四)、(五)、(六)、(七)、(八)款的职能。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选举和罢免理事,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事项;
(五)、其他需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凡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以及商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履行法人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商会设立执行会长一职(如有)。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会长不能到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成员不得兼任理事或商会其他管理职务。
核心职责:
(一)、监督商会业务活动;
(二)、核查财务收支情况;
(三)、防范违规操作与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依据香港《社团条例》、香港《税务条例》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香港本地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资产使用全部限定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完成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受香港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与福利待遇,参照香港本地相关规定,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完成后按法定流程向香港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需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全部用于与商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正式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补充。